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

《商標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,“經(jīng)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,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,受法律保護”。從此條法律規(guī)定看,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保護的直接對象是注冊商標,所有法律條款的設定,都是圍繞注冊商標的保護來進行,未注冊商標顯然是不受商標法律保護的。但未注冊商標不受法律保護,不等于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放任自流。反之,為了更好地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維護商標使用的秩序,需要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加以規(guī)范。所以,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八條專門對使用未注冊商標行為做了規(guī)定。此條規(guī)定屬禁止性規(guī)范,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只要不違反此條規(guī)定,其未注冊商標就可以在商業(yè)經(jīng)營活動中使用。否則,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。
     我國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原則,即商標使用人對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,完全取決于自己的需要來決定。盡管如此,總的講,因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律保護,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始終處于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(tài),而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準注冊而被禁止使用。所以,在實行商標保護采取注冊原則情況下,使用未注冊商標還是弊大于利 。